2009年7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律政》杂志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了“高考加分与教育公平的法律保护”研讨会。会议由《方圆律政》杂志执行主编秦毅主持。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马岭、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庞标、副主任雷思明、秘书长刘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雄、《方圆律政》杂志记者唐姗姗等参加了研讨会。雷思明律师出席了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
今年6月24日,重庆市考生何川洋以总分659成为重庆“文科状元”。没多久,便有网友报料称,何川洋是因为民族成分造假被查,所以不敢面对媒体,而其父何业大是巫山县招生办主任,其母为组织部副部长卢林琼。在媒体追问下,何业大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上级的任何处罚。何川洋则表示对民族造假事件并不知情。6月29日,巫山县委免去何业大职务,对卢林琼也予以停职反省。在重庆市多个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宣布有31名考生民族身份造假之后,重庆招办官员对媒体声称这31名造假者的名单不能公布,因为“这是联合调查组研究决定的”。之后,在如何处置造假考生的问题上,招办又公然否决国家三部委关于民族造假考生必须“取消高考资格或录取资格”的政策,宣称这些考生并未造成加分事实,因此在不加分的“处罚”之后,“不意味着要取消录取资格”。7月2日凌晨,之前与何川洋签订预录协议的北京大学招办主任刘明利发过来一条短信息,称北大决定放弃录取何川洋。继北大昨天表态放弃录取重庆造假状元何川洋后,香港大学也正式决定不予录取。
与会者对前述何川洋事件进行了全面研讨,多数与会人员认为对何川洋的父母及其他造假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都是可以的,对何川洋进行道德谴责也是应该的,但以现行法律而言,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对何川洋本人取消录取资格的处罚和北大拒绝录取何川洋的法律依据不足。
研讨中,雷思明律师发言认为,关于高考招生是否应当对少数民族考生予以适当照顾的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确立了教育公平、民族平等等原则。从教育学角度上看,教育公平的内涵包括教育起点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结果公平。少数民族学生因成长、教育环境所限,在教育的起点、过程和结果上都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在这一背景下,如果少数民族考生与汉族考生适用同一录取分数线,那么前者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将会减少,长此下去,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不利于教育公平、民族平等的最终实现。那么,在高招录取政策上应当如何向少数民族考生倾斜呢?最好的方式不是采取对少数民族考生予以加分的做法,而是直接改为降分录取,把自主权还给高校,减少招生环节中产生腐败问题的几率。
关于如何惩处高招工作中在民族成分问题上造假行为的问题,雷思明律师认为,现行的法律在这一方面出现了漏洞。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做到罚责相当,处罚力度要达到足以制裁违法行为、警示后来的潜在违法者不敢再犯的目的。而在重庆考生民族成分造假事件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只是对参与造假的人员进行了党纪和行政处分,社会公众对此意见很大,认为处罚太随意,不能达到治本的目的。这也警示我们,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是何等重要,何等迫切。高考招生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活动,涉及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各种舞弊、造假行为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应当受到严厉的处罚。为此,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相关条款,或者在专门制定的《考试法》中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通过立法的完善强化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