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平实小凶杀案反思学生安全保护 << 学者呼吁媒体应冷处理江苏泰兴幼儿园行凶事件 | 南平砍杀学生者扰乱法庭半小时 愿承担三成责任 >> 
 发布日期:2010-4-9 15:17:09 发布者:[雷思明]  来源:[中国教师报]  浏览:[]  评论:[ 字体:   
    发生在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校门口的凶杀案让社会震惊、国人哀痛,我们在为孩子的命运泣血哀伤之时,也应当深刻反思:我们该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学童的安全保护?
    反思之一:学校定时打开校门的制度能否改一改?
    从媒体的报道得知,学校规定的开校门时间为7:30,早到的学生聚集在校门口等候进校,而在7:25左右凶杀案发生了。有家长在事后悲愤地指责学校为什么不让孩子提早进校门。事实上,不到规定时间不开校门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相当一部分学校都规定了固定的开校门时间,提前到校的学生只能在校门口等待,而无论严寒酷暑。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原因是,提前开校门将会增加学校的管理负担。一方面,提前开门意味着教师得提前到校,或者学校得安排一些教师提前到校值班,这必然增加学校的人力、物力、财力负担,也需要学校具备相应的条件。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在安全问题上,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一职责的起止时空范围为“门——门”,即始于学生上学后进入校门,终于学生放学后离开校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是个例外,此种情况下学校的职责延伸至校外)。在这一期间,学校未履行相应职责而导致在校未成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校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发生在非上学时间、校门外的安全事故,学校一般是没有法律责任的。显然,提前开校门就意味着延长了学校的安全责任期间,增加了学校的安全责任负担,而这通常是学校不愿意面对的。多年来,正是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许多学校都规定了严格的学生进校时间。
    按时开校门的规定给学生造成了诸多的不便,特定情况下甚至给学生的安全问题留下了死角。然而,单纯指责学校是远远不够的。学校的规定是基于现实利益的考虑,一旦发生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其可能给学校造成的困扰早已让各个学校心有余悸。只是,任何制度如果以牺牲未成年学生的利益为对价,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不错,不到规定时间不开校门的制度是应该改了,但是,需要改的绝不仅仅是这一制度。我们在财力、物力、人力上应当更多地向学校倾斜,以使得学校有条件、有能力更早地开放校园。更为需要的是,我们应采取得力措施帮助学校解除安全责任的后顾之忧,具体包括帮助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此外,对学生家长应加强法制教育,让其了解在学生安全问题上学校和家长的各自职责所在,并非只要学生在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就一定有责任,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理性地方式解决问题,而不要一味迁怒于学校,让学校变的患得患失。
   
    反思之二:校门口及周边的安全管理能否进一步加强?
    南平实小凶杀案发生在学校大门外,而学校门口及其周边地区通常是社会治安的“盲点”。惨案发生后,有学生家长质疑学校为什么没有保安。笔者非常认同学校应当聘请保安的做法,因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作为未成年人聚集的场所,安保责任十分重大,非专业人员无以胜任这一工作。问题在于,保安的职责也仅仅限于校内,对于校门外的事情,保安并没有权力去干涉,而且校门外及周边治安的复杂情况,也不是校园保安所能应付得了。谁有职责来管?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曾联合发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各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由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法律效力级别不高,再加上相关内容偏于笼统和原则,缺乏细化的措施,因而其执行力并未得到充分保障,各个地方的执行情况差异很大,一些学校的周边治安并未得到根本改观。
    媒体报道,在凶杀案发生当日,“7时许,郑民生(注:凶手)到达南平市实验小学门前……郑民生在门口转悠了几圈,小学对面几间铺位的老板都看到了他,但没人特地去关注。就在事发前一天,郑民生也曾在这所小学门口转悠。”“据郑民生供认,在他的原计划里,他准备要杀掉至少10名、最多30名学童。”显然,选择小学生、选择在校门口下手,在容易得手的地方选择容易下手的对象,凶手是处心积虑的。血案警示我们,学校及其周边是一个非常特殊、需要特别保护的场所,立法部门应当着手制定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保障的法律。在实践中,应当提高学校的安保级别,对学校予以格外保护。如果我们因条件所限,无法像西方某些国家那样做到派驻警察进校园,那么至少在学生上学、放学等人流高峰时刻,应当安排一些治安力量在校门口及周边维持秩序,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
 
    反思之三:对未成年学童的安全教育能否更有成效?
    媒体报道,在凶杀案发生过程中,“一些学生不是赶紧跑开,反而凑近看个究竟,结果被凶手抓住就捅”,“最后一个被杀的孩子,还是自己撞到凶手手上”。我们无法确认报道的真实程度,但即便是成年人面对这样突发行的恶性案件,谁又能保证自己一定能保持镇静?然而,对未成年学生安全教育不足或者缺乏针对性却是近些年来一个不诤的事实。对于未成年学童而言,学习成绩固然重要,但生命的安全和健康永远是第一位的。正如李岚清同志所言,“生命不保,谈何教育”。安全重于泰山。对学校而言,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演习绝不能仅仅是为了走形式,应付上级检查,而应当将其当作一项常规的、必修的生存课程,要开足课时,有针对性地反复演练,切实提高学生的应变和自我保护能力,须知,纷繁复杂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绝不是一两次的教育就可以应对的。此外,家庭和社会也应当切实承担起对学童相应的安全教育职责,为孩子传授生存和保护自我的基本技能。
    南平实验小学的凶杀案是一起犯罪嫌疑人蓄意报复社会而制造的孤立的个案,然而在未成年人身边潜在的安全隐患确是各式各样的,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痛定思痛,尽其所能地将弱小的孩子可能遭受伤害的风险降至最低,让孩子的笑容始终绽放在我们的身旁。
  (转载自《中国教师报》,作者雷思明系本报法律顾问,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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