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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教育律师网</title>
	<description>中国教育律师网，教育事务律师，教育投资律师，教育融资律师，学校律师，学校法律顾问</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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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guage>zh-cn</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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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全国建造师考试命题专家泄题获刑1年半</title>
	<link>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405</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face=Verdana></FONT>&nbsp;</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nbsp;&nbsp; 命题专家泄题案今天在北京市东城法院一审宣判。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专家宋福来通过考前辅导将试题泄露给考生，被东城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与宋福来一同泄密的辅导老师宗大武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宋福来于2006年间，先后3次担任建设部、人事部组织的2005年度、2006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2006年度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专家及终审专家。宋福来利用参加《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试卷出题工作的便利条件，违反保密协议，擅自抄录试题在自己的授课教材上并泄露给宗大武。两人于同年3月至4月、8月至10月间，在北京市城建技术培训中心、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组织的建造师考前辅导班上，以举例或勾画重点的方式讲解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考试试题，致使试题在考前被泄露。宋福来以泄露考题的方式讲课获利共63000元。东城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接举报及工作后，于2007年12月26日、27日分别将宋福来、宗大武抓获。</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福来、宗大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保密制度，均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违法所得应予没收。鉴于宋福来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罪行，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宗大武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BR></FONT></P> …… [<a href="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405">点击查看详细</a>] ]]></description>
	<pubDate>Thu, 18 Dec 2008 -7:22:33 GMT</pubDate>
	<comments>http://www.cnedulaw.com/review.asp?articleid=405</comments>
	</item>

	<item>
	<title>教师早按高考铃5分钟被判玩忽职守</title>
	<link>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404</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face=Verdana></FONT>&nbsp;</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nbsp;&nbsp; 据新华社电 今年高考期间，身为司铃人的江西修水县教师樊孝良竟外出打麻将，并错误地提前5分钟按响结束铃。近日，樊孝良被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对其免予刑事处罚。</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高考期间，修水县一中校建办副主任樊孝良被安排在修水县考区文史类考点司铃，并被告知司铃时间误差必须控制在20秒之内。6月7日上午，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樊孝良按时司铃开考后，回家代人打麻将，考试结束前返回司铃室，准时按响考试结束铃。下午数学开考，樊孝良15时准时按响开考铃后，又回家打麻将，在输钱后直到16时30分返回司铃室。当16时55分时，樊孝良误以为到了考试结束时间，遂提前五分钟按响考试结束铃。</FONT></P>
<P><FONT face=Verdana>　　虽然主考听到铃声后，核定时间有误，并立即通知各考场继续考试。但仍有4个考场的考生提前5分钟离开考场，其他考场的考生也因错误铃声，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事件发生后，引起了一些考生和家长的不满。6月18日，经江西省招考办批复，同意对修水县考区文史类1853名考生，分别按1、3、5分钟实际耽误的考试时间，进行了高考成绩加分。</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樊孝良身为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高考司铃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BR></FONT></P> …… [<a href="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404">点击查看详细</a>] ]]></description>
	<pubDate>Fri, 5 Dec 2008 02:10:43 GMT</pubDate>
	<comments>http://www.cnedulaw.com/review.asp?articleid=404</comments>
	</item>

	<item>
	<title>学生值日遭雷击 学校被判赔7万</title>
	<link>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403</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face=Verdana></FONT>&nbsp;</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nbsp; 补偿还是赔偿？雷击事故中，学生在学校值日突遭雷击，学校是否要为此担责？本报持续追踪的“雷击案”终审，昨天终于落槌：东莞市凤岗镇镇田小学被判承担六成责任，并支付小燕7万多元。其中，原审法院认定的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被终审法院认为是偏低，并酌定提高至4万元。 </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值日遭雷击 学校担责六成</FONT></P>
<P><FONT face=Verdana>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决定予以纠正并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东莞市凤岗镇镇田小学承担六成责任，并支付小燕7万多元，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中院认定的合理损失费用合计为117515元，镇田小学承担60％损害赔偿责任，即镇田小学应当赔偿小燕70509元，，扣除镇田小学已支付的6000元医疗费，还应支付64509元。</FONT></P>
<P><FONT face=Verdana>　　记者注意到，原审法院认定的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东莞中院认为该费用偏低，并提高至4万元。</FONT></P>
<P><FONT face=Verdana>　　“主要不是钱的问题，而是一种责任的认定。”小燕母亲张女士认为，经过补偿、赔偿之争后，学校终于被认定担责六成，她对终审判决表示满意。</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据了解，此前原审判决认定学校没有过错，而小燕获4万元的金额，主要更是出于一种人道主义的“补偿”。小燕的父母对此不服，继续替小燕上诉。</FONT></P>
<P><FONT face=Verdana>　　事件回放</FONT></P>
<P><FONT face=Verdana>　　2007年6月14日下午5时左右，年仅8岁的小燕和同学小岚撑伞出门值日。在她们返回教室途中，于学校操场上遭遇雷击，并当场被击乃至晕倒在地。</FONT></P>
<P><FONT face=Verdana>　　经抢救，两学生均无生命危险，但小燕受伤较为严重，雷击造成小燕头部、左腿等部位被灼伤，至今仍留下一些被烧伤的疤痕，约占整个身体的5%。</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此外，经相关部门认定，小燕的颅脑损伤为十级伤残。为此，小燕家长把学校推上法庭，东莞市人民法院已对此作出判决，判令学校“补偿”小燕4万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小燕家长认为，雷雨天气，学校没有阻止学生进行户外打扫等活动，应是“赔偿”而非“补偿”。因此，小燕家长提出了上诉。</FONT></P>
<P><FONT face=Verdana>　　中院逐一纠原审 争议焦点逐个睇</FONT></P>
<P><FONT face=Verdana>　　1.值日途中，还是回家路上？</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对此争议，事发后不久，即2007年7月5日，镇田小学出具的《证明》显示：“小燕与小岚冒雨打伞值日，打扫卫生完毕后经过操场遭雷击。”该证明盖有镇田小学的公章。镇田小学承认该《证明》是其出具给小燕的，但否认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FONT></P>
<P><FONT face=Verdana>　　东莞中院认为，镇田小学确认该《证明》由其出具且盖有学校公章，说明学校确认小燕是在值日后经过操场时遭受雷击这一事实。庭上镇田小学反悔否认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但又没有提交令人信服的反证。因此，可以认定小燕是在值日完毕后，经过操场遭雷击这一事实。</FONT></P>
<P><FONT face=Verdana>　　2.学校该不该承担过错责任？</FONT></P>
<P><FONT face=Verdana>　　东莞中院认为，镇田小学对小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在雷暴等恶劣天气的情况下，学校有义务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避免学生受到伤害，事故发生当天正值雷暴天气，学校未按照规定通知学生到大堂集合，也未及时采取措施告知学生雷暴天气中应注意的事项，更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小燕冒雨值日，实属疏忽。</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因此，中院认定，镇田小学在小燕遭遇雷击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小燕遭遇雷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但考虑到雷击事故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也考虑到事故发生后，学校采取了较为积极的补救措施，因此，东莞中院酌定镇田小学对小燕承担60％的损害赔偿责任。</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此前，原审法院认为镇田小学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是基于镇田小学是小燕值日的受益者而承担公平责任，属于划分责任不当，东莞中院对此予以纠正。</FONT></P>
<P><FONT face=Verdana>　　3.到底应该赔偿多少？</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关于护理费：父母护理也应补偿</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原审法院以小燕没有提供医疗单位的护理意见和相关票据为由，全额驳回小燕关于父母护理费的诉讼请求。</FONT></P>
<P><FONT face=Verdana>　　东莞中院认为，在证据形式上，原审法院对此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有悖客观事实和常理。因此认定，小燕受伤住院期间，由其父母护理实为人之常情，理应得到适当补偿。据此，中院酌定小燕的护理费为人民币4000元。 </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关于营养费：2000元偏低，再加1万</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原审法院认定，小燕营养费为2000元。中院认为，费用偏低并予以纠正。根据规定，营养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小燕的颅脑损伤的伤残程度为十级，考虑到其是儿童，身体正处于发育时期，因此，中院酌定营养费应再加1万元，共1.2万元。</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偏低，酌定4万元</FONT></P>
<P><FONT face=Verdana>　　东莞中院认为，小燕今后的人生道路还很漫长，这次雷击事故对其本人及其父母都造成了巨大的身心创伤，而且，目前年仅9岁的小燕至今仍无法正常学习生活。根据相关规定，原审法院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人民币3000元偏低，其精神损害赔偿金应酌定为人民币4万元较为适宜。 </FONT></P>
<P><FONT face=Verdana></FONT>&nbsp;</P> …… [<a href="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403">点击查看详细</a>] ]]></description>
	<pubDate>Fri, 5 Dec 2008 02:07:41 GMT</pubDate>
	<comments>http://www.cnedulaw.com/review.asp?articleid=403</comments>
	</item>

	<item>
	<title>云南７４名乙肝学生被令退学 状告学校获胜诉</title>
	<link>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402</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11月17日，云南被退学的74名学生起诉学校一案审结，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决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继续履行与原告间的教育服务合同”。 <BR>&nbsp;&nbsp;&nbsp; 2007年8月底，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在对新生进行乙肝体检之后，令74名被检出乙肝阳性的新生退学。这些学生均属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日常接触不会传染，也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然而，校方仍坚决拒绝这些学生入学。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2007年12月，在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协助下，74名学生中的小冬、小菲(化名)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后又以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为由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2008年6月27日，本案在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律师指出，学校的行为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这份教育部的规定中明确提出，对于乙肝病原携带者只做录取专业方面的限制，不得一律拒绝入学。并且，原告系乙肝病原携带者而非乙型肝炎患者。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校方回应说，该校由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不属教育部门管，而且技校属于中等职业教育而不是高等教育，因此不需要遵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录取的相关规定。校方坚持认为：目前，对于技校招生体检的规定，只有1984年《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劳人培(1984)7号)。这份文件中规定：确认为慢性肝炎(包括确诊为乙型肝炎)、先天性黄疸患者，不能录取。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法院最终支持了学生的诉求，要求被告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继续履行与原告间的教育服务合同。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乙肝公益网站版主陆军对此感到很欣慰。“此前我们曾经协助过多起乙肝病原携带者被学校命令退学、休学的案件，获得胜诉的这是第一起。”但陆军认为，由于我国在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受教育权方面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规，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保护学生方面也没有积极作为，这使得学生一旦被体检查出乙肝，就很容易受到歧视，而且很难及时讨还公道。“即便本案罕见地获得了胜诉，但也拖了14个月之久，74名学生受到的伤害和损失的学业是无法弥补的。”陆军说。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北京益仁平中心项目负责人武嵘嵘女士介绍，在劳动就业领域，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都出台文件取消了乙肝检测，有力地遏止了劳动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但在教育领域，尽管民间的呼声一年比一年高涨，但迄今没有取消乙肝检测，这使得教育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严重而又普遍”。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如果教育部能够取消教育领域的乙肝检测，就能防止类似的乙肝病原携带者被迫大规模退学事件的发生，真正把国家消除歧视的政策落到实处。”陆军说。 <BR>&nbsp;<BR></FONT></P> …… [<a href="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402">点击查看详细</a>] ]]></description>
	<pubDate>Fri, 21 Nov 2008 04:09:52 GMT</pubDate>
	<comments>http://www.cnedulaw.com/review.asp?articleid=402</comments>
	</item>

	<item>
	<title>初中生遭体罚失踪10年宣告死亡　父母获赔21万</title>
	<link>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401</link>
	<description><![CDATA[<FONT face=Verdana>
<P><BR>　　日前，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体罚学生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校方和当事老师共同赔偿受害学生家长21万元，并完全执行到位。</P>
<P>　　1995年5月12日中午，郧西县某中学初二年级的班主任田某在巡视学生午休时，发现本班学生章晓军（化名）在寝室说话，田某令章晓军在办公室外走廊上罚站，下午也未让其上课，直到下午第二节课下课后，发现章晓军离校出走了。</P>
<P>　　经校方联系，章晓军之母赶到学校，约定校方一旦得知章晓军的消息立即通知家长。</P>
<P>　　同年10月15日，章晓军找到田某要求继续读书，遭到拒绝。当晚，田某将章晓军返校的情况告知学校，并未引起学校的重视，也未及时通知父母。不幸就这样发生了，章晓军再次出走，从此杳无音信。</P>
<P>　　章晓军的父母因此走上了漫长的寻子道路。十年煎熬，青丝染成了白雪，一次次的希望被失望所打破，年近60的父母已无力再去风餐露宿，舟车劳顿。绝望的父母向法院提出申请，郧西法院于2007年12月22日依法判决宣告章晓军死亡。</P>
<P>　　章晓军的父母将学校和班主任告上法庭，校方和班主任对这样的不幸都感到惋惜和抱歉，也诚心诚意地希望解决此事，化解矛盾。郧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宜强判，遂加大了调解力度。</P>
<P>　　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校方赔偿原告因章晓军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156079元、差旅费损失43921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共计21万元的90%，即18.9万元，另外10%即2.1万元由田某承担。<BR>&nbsp;<BR></FONT></P> …… [<a href="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401">点击查看详细</a>] ]]></description>
	<pubDate>Thu, 20 Nov 2008 02:26:40 GMT</pubDate>
	<comments>http://www.cnedulaw.com/review.asp?articleid=401</comments>
	</item>

	<item>
	<title>考研学生因答题卡丢失致落榜起诉招生办</title>
	<link>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400</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face=Verdana></FONT>&nbsp;</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nbsp; 张小润（化名）参加研究生考试后，有关方面通知她她的政治答题卡不见了，少了这部分成绩，致使她考研落榜，于是她将河南省招生办公室、河南农业大学和河南财经学院告上法庭。昨天，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在昨天的庭审现场，张小润称，她于2007年1月到河南农业大学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报考单位为河南财经学院。同年2月2日，河南农业大学通知她，她的政治答题卡丢失了，这样她的政治分数一下子丢了24分，最终她以总分20分之差名落孙山。</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张小润说，教育部《2007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监考人员应督促考生将试题和答卷装入原试题小信封内，并将其密封，由监考人员逐个验收”。她当时亲手把政治答题卡装进试题小信封后才离开考场，她认为答题卡不见了是河南农业大学、河南财经学院、河南省招生办公室三方在研究生考试工作中管理不善、组织不力，不负责任造成的。</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河南农业大学、河南财经学院、河南省招生办公室三方在答辩时称，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应为行政管理关系，张小润以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是错误的，其起诉应依法驳回。三方同时认为，在考场，监考老师都是按规定组织考试的，张小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答题卡丢失是因组织方故意或过失所致，因此三方不应承担责任。法庭没有当庭宣判。</FONT></P> …… [<a href="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400">点击查看详细</a>] ]]></description>
	<pubDate>Fri, 14 Nov 2008 03:00:04 GMT</pubDate>
	<comments>http://www.cnedulaw.com/review.asp?articleid=400</comments>
	</item>

	<item>
	<title>学生军训后死亡家长状告学校</title>
	<link>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99</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face=Verdana></FONT>&nbsp;</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15岁的小昊（化名）在入学军训后死亡，因认为校方未向家长通知孩子的病情且救助不及时，小昊父母将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告上法庭，索赔损失46.7万余元。前日，朝阳法院认定学校存在履行管理和保护职责不当，判决其赔偿家长9万元。</FONT></P>
<P><FONT face=Verdana>　　父母 学校存在严重疏忽</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去年9月4日，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小昊军训时突然昏厥，被卫生所诊断可能患低血压等，但未作处理，只是嘱其到医院进一步检查。随行老师未将情况反馈给学校和小昊父母，也未安排他进一步就医。9月6日军训结束返校时，小昊突然丧失意识，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昊的尸检结论显示其由于劳累诱发急性左心室衰竭导致死亡。</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小昊父母认为，儿子第一次昏厥后，学校未安排进一步检查，也未及时通知家长。之后小昊继续军训，导致悲剧发生。学校存在严重疏忽与不负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学校 已尽救助义务无过错</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庭审中，学校表示，小昊属于特异体质，其死亡系自身发生病变。军训前，小昊及其父母均未向学校提出存在身体不适状况。而在小昊两次昏厥中，老师已带他进行检查、并及时拨打救护电话，将其迅速送往医院，因此，学校不存在过错。</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法院认为，学校未及时通知家长，亦未做进一步检查，使小昊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机会对子女身体和患病情况进行了解和处置。小昊死亡当天，其乘坐的车内没有老师陪同，无法在小昊发病的第一时间组织救助，属学校履行管理和保护职责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FONT></P>
<P><FONT face=Verdana></FONT>&nbsp;</P> …… [<a href="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99">点击查看详细</a>] ]]></description>
	<pubDate>Wed, 12 Nov 2008 03:13:58 GMT</pubDate>
	<comments>http://www.cnedulaw.com/review.asp?articleid=399</comments>
	</item>

	<item>
	<title>广州一中学校长因“索贿”受审 坚称合法捐赠款 </title>
	<link>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98</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face=Verdana></FONT>&nbsp;</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nbsp; １０日,广州市第四十九中学原校长向晓萍、副校长陈一平、事务员温富荣被控利用职权受贿一案在海珠区法院一审开庭,四十九中学被指单位受贿,也派出现任校长一同出庭受审。向晓萍拒不承认受贿,认为是合法捐赠款。</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指控:</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建设教学楼,向施工队索贿</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据公诉机关海珠区检察院指控,2004年9月,广州市第四十九中学在教学楼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分别担任该校的校长、副校长、教学楼改造事务员的向晓萍、陈一平、温富荣三人利用协助工程开展、享有工程验收及工程款拨付等职务便利,向工程施工队负责人方某索取贿赂15万元人民币,最终索得13万元,并将贿赂款用于职工福利和校内的雕像塑造。另外,温富荣还分5次单独收受方某33000元人民币贿赂款。</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检察院认为,向晓萍、陈一平、温富荣作为四十九中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已经构成单位受贿罪。而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四十九中学,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已经构成单位受贿罪。温富荣单独收受方某贿赂,还构成受贿罪。</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庭审:</FONT></P>
<P><FONT face=Verdana>　　索贿还是捐赠?</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昨天在法庭上,向晓萍称,她并没有向方某索取贿赂,也没有对施工过程进行阻挠、要挟对方进行捐赠；而且捐赠的也不是方某,而是教学楼工程承包商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房建)。</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向晓萍的代理律师称,向晓萍接受13万元的捐赠款是合法合理,且对学校有贡献的。</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对单位受贿的指控,四十九中学表示,学校并没有参与捐赠款事项,学校的会议记录也没有关于捐赠款的,该受贿案件与学校无关。</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公诉人质疑,既然是学校接受捐款,为什么没有入学校账户,款项使用也没有记入学校财政档案?</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向晓萍对此回应,四十九中是公办学校,主要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但也可以自行接受捐赠,不需要上报,也没有规定的入款账户。</FONT></P>
<P><FONT face=Verdana>　　陈一平则称,捐赠款没有入学校账户,是因为捐赠方交付支票后要求开具建材发票,但学校没有该类发票,所以只好现存入其个人账户,在使用款项后再开发票。</FONT></P>
<P><FONT face=Verdana>　　作为法人代表出庭的四十九中现任梁校长在法庭上表示,四十九中可以接受捐赠款,但必须上报教育局,并且将捐赠款上交财政局,由财政局按相应比例拨款回学校,而不是由校方或校长等人独自处理。</FONT></P>
<P><FONT face=Verdana>　　质疑:</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因举报他人贪污而被报复?</FONT></P>
<P><FONT face=Verdana>　　事后,向晓萍的丈夫梁先生对记者说,向晓萍这次被控受贿是被人报复陷害。2006年底,向晓萍任海珠区教师进修学校党支部书记时,向海珠区教育局举报了该校校长钟某某收受订报回扣,教育局纪委调查了一年多后,在2007年6月称钟某某并没有违法,仅对其处以口头警告处分,并以向晓萍不服从人事安排为由,免除向晓萍在海珠区教师进修学校党支部书记的职务。同时,教育局纪委还在2007年开始反查向晓萍,后又交由海珠区检察院调查向晓萍受贿一事。</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法院表示,在接下来的一周时间,双方可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FONT></P>
<P><FONT face=Verdana>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BR>&nbsp;<BR></FONT></P> …… [<a href="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98">点击查看详细</a>] ]]></description>
	<pubDate>Tue, 11 Nov 2008 09:24:46 GMT</pubDate>
	<comments>http://www.cnedulaw.com/review.asp?articleid=398</comments>
	</item>

	<item>
	<title>福州一高校副教授状告省教育厅案二审开庭审理</title>
	<link>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97</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nbsp; 焦点：高校是否具备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体资格 </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本报讯　高校是否具备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高校与教师之间的聘任关系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的调整范围？上诉人福州大学副教授刘卫民状告被上诉人福建省教育厅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案，１１月６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刘卫民称，福州大学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从2006年聘用没有教师资格的林某担任食品系副主任，并从事本科和研究生的教学工作。林某负责修订该院食品专业“2008级本科培养计划”，乱取课程名称，乱定学时数。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利，将低课酬的本科一年级学生安排给其他老师，将高课酬的本科三年级学生安排给自己。刘卫民认为，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实行教师职务制度，福州大学违反这一法律规定。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2008年5月20日，刘卫民向福建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5月28日，省教育厅答复，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刘卫民遂将省教育厅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9月4日，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福州大学系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福州大学聘请林某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的调整范围，驳回刘卫民的起诉。刘卫民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法院。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省教育厅则辩称，福州大学是事业单位，福州大学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任命林某是事业单位内部的人事任免，不论是上诉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对象还是事项，都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林某于2006年8月起在福州大学从事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工作，2007年10月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福州大学没有违反高等教育法的规定。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福州大学认为，该校与林某双方之间存在教育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等隶属关系，由于林某系学校职工，不属于行政相对人，学校对林某实施的人事聘用、教育管理属行政法意义上的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内部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省教育厅不受理上诉人行政复议是合法的。上诉人与诉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诉讼利益关系，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BR>&nbsp;<BR></FONT></P> …… [<a href="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97">点击查看详细</a>] ]]></description>
	<pubDate>Mon, 10 Nov 2008 06:49:33 GMT</pubDate>
	<comments>http://www.cnedulaw.com/review.asp?articleid=397</comments>
	</item>

	<item>
	<title>女高中生因乙肝停学后状告母校</title>
	<link>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96</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nbsp; 2004年10月，16岁的王薇(化名)因为患乙肝被学校隔离，尚未读完高二的她只好停学。4年后，痛感失去了“知识改变命运”的机会，她将母校告上法院，讨要自己的受教育权，并索赔26万余元。 </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昨天，昌平法院开庭审理这一案件。</FONT></P>
<P><FONT face=Verdana>　　乙肝学生被隔离</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昨天9点，王薇的母亲李女士来到法庭。 </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李女士称，2003年9月，王薇初中毕业后来到昌平区欧美外语中学就读。高二开学时，学校进行了体检。2004年10月，体检结果下发，王薇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医生意见是：“不具有传染性，体检合格、建议定期检查”。 </FONT></P>
<P><FONT face=Verdana>　　随后，王薇等3名乙肝同学被通知从宿舍搬出来，凑成了一个新团体。她们不能和其他同学一起吃饭，由老师给打饭回宿舍吃；不能和其他同学一起上课，只能呆在宿舍自学。数日后，家长们接到了开会的通知，“学校告诉我们说，现在全学校都知道了这件事，别的家长不同意孩子和她们三个在一起上课。学校要我们把孩子领回家，只说是停学，但是连费用都没退给我们。” </FONT></P>
<P><FONT face=Verdana>　　“知识改变命运。难道仅仅因为她是个乙肝病毒携带者，就可以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利吗？”李女士很激动地表示。出庭应诉的吉利大学代理人则称，王薇起诉书上告的是“北京吉利大学附属中学”，而吉利大学没有附中，王薇的起诉主体不对。 </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李女士解释说，欧美外语中学在网站上挂出了“吉利大学附中”的牌子。“起诉主体有误，那我当庭变更为‘欧美外语中学’。”但吉利大学坚持不同意，法官随后只得宣布“驳回王薇的诉求”。 </FONT></P>
<P><FONT face=Verdana>　　休庭后，法官告诉李女士：“你可以另行起诉欧美外语中学。”</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曾三次离家出走</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法庭上，李女士认为，其他同学和家长之所以知道这事，是校医和老师没有道德感，不负责任造成——“病情是别人隐私，怎能随便散布？” </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我们没有散布她的病情。”庭审后，面对记者的追访，吉利大学代理人只做了一句回应后便匆匆离去。 </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李女士介绍，高二以前的王薇很活泼。她对艺术、设计很有兴趣，同时成绩也不错。被迫停学后，王薇性格转变很大，变得非常内向自闭，谁也不爱理，还动不动就哭。她为女儿找了其他学校，但女儿已经产生厌学情绪，坚决不愿意去。 </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李女士还称，王薇至今赋闲在家，并一直没能从停学的打击中走出来。她曾先后三次离家出走，并很痛苦地留下纸条告诉家人：“我害怕上学，我害怕被人知道我有病，我害怕被孤立……” </FONT></P>
<P><FONT face=Verdana>　　王薇母亲称，之所以现在告状，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她觉得此事对女儿伤害特别大。</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涉案中学已停办</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昨天，按照起诉书的地址，记者来到昌平区试图寻找王薇曾就读的学校——欧美外语中学。 </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在吉利大学的校内路标上，依然有“欧美外语中学”的牌子。记者按其指示找到该楼后发现，其名已变更为一个学院。旁边欧美学院的一位张副主任表示，“欧美外语中学是一所私立中学，与吉利大学没有关系。他们只是租用了吉利大学的楼房而已，学校对他们网上挂什么附中牌子，并没在意。今年上半年，因经营状况确实不行，中学已经停办。” </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尽管张副主任再三强调欧美外语中学与吉利大学无关，但他随后又表示，学校停办后剩了10余名学生，自己受吉利大学委托帮这些学生办理会考手续。 </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吉利大学校长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则表示，他此刻不便接受采访，他的意见将会留到下次开庭再说。</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庭外追访</FONT></P>
<P><FONT face=Verdana>　　病情属学生隐私</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昨天，北京市教委工作人员称，对于携带乙肝病毒的学生如何上学，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文件；但教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来保护学生。昌平区教委工作人员则表示，病情等身份信息属于学生的隐私。对于携带乙肝病毒的学生，学校要尊重他们的隐私不受侵犯，并不能歧视。 </FONT></P>
<P><FONT face=Verdana>　　记者采访中还获悉，目前，已经有专家、学者建议立《反乙肝歧视法》，以对不具有传染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予以保护，不传播他们的病情隐私，并在求职、求学过程中不予以歧视。</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名词解释·乙肝</FONT></P>
<P><FONT face=Verdana>　　乙型病毒性肝炎是由乙型肝炎病毒(HBV)引起的一种世界性疾病。目前我国有乙肝患者3000万。 </FONT></P>
<P><FONT face=Verdana>　　乙肝病毒携带者主要分为：大三阳，小三阳，1.5阳。其中，“大三阳”传染性较强，患者体内的血液、唾液、精液、乳汁、尿液都可能带有传染性；“小三阳”和“1.5阳”则主要通过血液传染，传染性较弱。</FONT></P>
<P><FONT face=Verdana></FONT>&nbsp;</P> …… [<a href="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96">点击查看详细</a>] ]]></description>
	<pubDate>Thu, 6 Nov 2008 01:36:17 GMT</pubDate>
	<comments>http://www.cnedulaw.com/review.asp?articleid=396</comments>
	</item>

	<item>
	<title>中学生掐死家访女教师被批捕</title>
	<link>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95</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face=Verdana></FONT>&nbsp;</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nbsp;&nbsp; 因沉溺于网络不能自拔，害怕老师将逃课上网的事情告诉家长，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初中三年级学生丁某竟然将家访的老师残忍杀害。今天，年仅16岁的犯罪嫌疑人丁某被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FONT></P>
<P><FONT face=Verdana>　　通过审查发现，丁某从小父母离异，性格内向，平时不爱说话，但是沉溺于网络，经常逃课上网。2008年10月20日，丁某因为逃课上网被班主任潘某发现。为了更好地对丁某进行教育，了解丁某的学习生活情况，潘某决定到丁某家进行家访。丁某由于害怕逃课上网的事情被家人知道，便谎称外公、外婆都到山上干活，将潘某骗到了他家附近的山上，并用言语威胁潘某不要将逃学的事情告诉家长，但负责任的潘某仍坚持要找家长，丁某就将她推下山坡，后用双手紧掐其脖子，致其死亡。然后将尸体拖上山，放在松树林的草丛中，为不被人发现，又去折来松枝盖在尸体上。一切做完后，丁某骑上自行车回到了学校，若无其事的他还上了当天的体育课。</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当办案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丁某有什么想法和要求时，丁某的回答竟然是想继续读书。丁某对法律的无知，将会令他抱憾终生，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BR></FONT></P> …… [<a href="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95">点击查看详细</a>] ]]></description>
	<pubDate>Wed, 5 Nov 2008 07:02:53 GMT</pubDate>
	<comments>http://www.cnedulaw.com/review.asp?articleid=395</comments>
	</item>

	<item>
	<title>长春特大诈骗案500多名家长被骗3600多万</title>
	<link>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94</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face=Verdana></FONT>&nbsp;</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nbsp; 记者今天（11月4日）从吉林省长春市检察院获悉，诈骗学生家长500多人、涉案金额高达3600余万元的长春龙凤教育特大诈骗案，10月31日由长春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主犯张泽柱和孙靖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刘焕杰等11人以诈骗罪同时被判处十五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5万元。 <BR>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2006年3月至10月间，现年43岁的张泽柱利用其“吉林龙凤阳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其“公司”及个人均不具备办理高校入学资格的情况下，与现年22岁的孙靖国合谋，向社会宣称与吉林省招生办有特殊关系，采取签协议的形式，承诺只要交纳一定费用，就可以为高考落榜生办理北京理工大学等高校的统招入学手续。根据学校专业不同每人收取5万元至18万元不等的好处费及学费，累计收取500多名学生家长的3600多万元人民币。记者在长春市中级法院10余万字的判决书中看到，案发后仍有100多名家长向有关部门反映受骗情况。</FONT></P> …… [<a href="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94">点击查看详细</a>] ]]></description>
	<pubDate>Wed, 5 Nov 2008 07:01:39 GMT</pubDate>
	<comments>http://www.cnedulaw.com/review.asp?articleid=394</comments>
	</item>

	<item>
	<title>广州：“培正”百年名校校名之争风波重燃战火 </title>
	<link>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93</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nbsp;&nbsp; 围绕百年名校“培正中学”而展开的旷日持久的校名之争，近日又重燃战火。因为不服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培正”商标的裁定，广东培正学院将国家商评委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广东培正学院坚持主张现在的广州市培正中学并非真正的“百年培正”。</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培正中学：申请校名注册被驳回</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培正中学是广州百年名校之一，创办于1889年，历史上享有“北有南开，南有培正”之赞誉，至今已有118年的历史。正因为如此，“培正”校名也像其他名校校名一样，成为一种炙手可热的无形资源。</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广东培正学院前身是私立的培正商学院，成立于1996年，1999年将“培正”名称和图形进行了商标注册，并于2000年得到了批准。而就在“培正”商标成功注册的这一年，经过合法手续继承了“培正”校名和百年荣誉的广州市培正中学也向广州市工商局提出了校名、校徽的注册申请，但被工商部门驳回。</FONT></P>
<P><FONT face=Verdana>　　2002年6月，广州培正中学正式向国家商标总局提起了撤销注册的申请。2007年8月，国家商评委作出裁决，决定撤销培正商学院注册的“培正PEIZHENG及图形”商标，理由是广州培正中学使用的“培正”及校徽标志在教育领域已有一定的影响力，并有了长期的连续性的沿袭关系，属于使用在先。</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法院一审：认定“培正学院”恶意抢注</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商评委的一纸裁定不但没能平息“百年培正”之争，反而成为了双方争议升级的导火索。2007年9月14日，广东培正学院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商评委有关培正商标的裁定。</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广州培正中学在广东培正学院申请注册“培正”商标时,已将“培正”二字作为校名的主体和最显著部分与该校校徽同时使用，并成为享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广东培正学院的行为已构成了“恶意抢注”。</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培正学院：抢注是为避免品牌遭滥用</FONT></P>
<P><FONT face=Verdana>　　法庭上，国家商评委再次重申了自己作出撤销裁决的理由。根据国家商评委查明的事实，1889年时，美国南方浸信会在广州成立了“培正书院”，1912年更名为培正学校，1928年又更名为私立广州培正中学校。解放后，由于历史的原因又曾经经历过几次更名，直到1984年才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复名为广州市培正中学。而广东培正学院的董事长梁尚立曾任广州市培正中学董事会董事长，对培正复名的经过非常清楚。国家商评委认为，一所学校的历史是其自身开展教育活动和培养人才的历史，并不会因为校名的更改或者校址的变迁而导致学校历史的变化。</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对于“抢注”事件，培正商学院董事局也曾经做过解释，称其原本是打算用“民办培正商学院”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但根据规定只能注册“培正”二字，因此就对“培正”进行了注册。同时，他们注册“培正”商标的另一个初衷，就是为了避免“培正”品牌遭人滥用。</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在广东培正学院的眼里，即使广州市政府批准复名培正中学，充其量也只是允许其使用“培正”作为校名，也不是批准其商标，不能产生商标的权利。<BR>&nbsp;<BR></FONT></P> …… [<a href="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93">点击查看详细</a>] ]]></description>
	<pubDate>Thu, 30 Oct 2008 05:28:24 GMT</pubDate>
	<comments>http://www.cnedulaw.com/review.asp?articleid=393</comments>
	</item>

	<item>
	<title>女研究生被拒授学位引争议　高校内纠纷咋解决</title>
	<link>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92</link>
	<description><![CDATA[<FONT face=Verdana>
<P><BR>　　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论著发表要求，与“博士”擦肩而过——</P>
<P>　　“我国的《高等教育法》虽然赋予了高校管理自主权，但还需更规范、更细化一些，不能一个导师或一次违规就决定一个学生的‘生死’。”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左世民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9月24日，他作为因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论著发表要求而未被授予博士学位的女研究生小杨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小杨的母校北京大学对簿公堂。 </P>
<P>　　小杨是北京大学医学部2004级博士研究生，主修神经病学专业。小杨称，她和导师发生矛盾，不能继续跟随其学习。经多方协调，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办于2005年12月为她更换了一位临床型博士生导师。去年5月，小杨通过博士论文答辩，但两个月后接到医学部通知，告知她只能拿到毕业证，不能被授予博士学位。学校的依据是，小杨没有达到医学部规定的要有一篇SCI收录的论著代表或提交正式接收函。</P>
<P>　　自1998年原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因涉嫌考试作弊受到学校取消学籍处分，后又受到学校拒发学位证、毕业证处理而将学校推上被告席以来，高校学生因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考试找“枪手”、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拿不到学位证书、因校园接吻拥抱等行为受处分认为不公或不服而向学校讨说法、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案件接连出现，这些案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人们对高校校纪规章的关注与思考。 </P>
<P>　　未发表论文就不给学位？ </P>
<P>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分析说，北京大学医学部对于博士学位授予的规定中有论著发表的要求，不管小杨是出于何种原因，终究没有完成论著的发表。高校对于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是各种学位中最高的，高校在自己的管理规章中将研究生毕业之前，在相关刊物上发表论著作为授予博士学位必须达到的条件之一，这个要求是对所有研究生提出的。 </P>
<P>　　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杨成铭认为，此案中学校只是因为小杨没有发表论著就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做法值得商榷。研究生答辩通过后，如果因为没有在相关刊物上发表著作，那么，学生完全可以继续发表论文，然后再要求校方授予学位。高校可以延期授予学位，一般延期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学生论文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或者没有符合要求，另外一个是学生因病或其他一些原因不能够顺利地完成学业的。 </P>
<P>　　小杨属于第一种情况，现在授予博士学位延期的情况很多，办理学位授予延期手续后，延期时间甚至可以达到5~8年的时间。 </P>
<P>　　杨成铭就记者关于高校根据校方的规定对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者拒绝授予学位的处罚是否被法律认可这一问题表示，校方依据规定而拒授学位证是学校拥有办学自主权的一种表现，当然这个权力是要合理地、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受教育的学生。高校作为培养学生能力的机构，在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上要合理合法，所以应当保护好学生的利益包括受教育的权利。高校在教学、科研、学生生活方面制定的规定如果不完善，在处理问题时，还是应该偏向维护受教育者的权利。 </P>
<P>　　记者联系采访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大学医学部教师王岳，他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为由婉拒了采访。 </P>
<P>　　高校内部纠纷如何解决？ </P>
<P>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四十一条规定：高校的校长可以行使“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职权；《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P>
<P>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了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方面的权力，成为高校对在校学生进行自主管理的法律依据。但是，毕竟这些条文都比较宽泛，相对法律法规中原则性的表述，学校的规定细化了很多，但学校的规定也给了人质疑的理由：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处罚，学校依据内部规定就可以处罚吗？谁来认定这些校纪校规的合法性？ </P>
<P>　　杨建顺教授指出，此案与其他一些诉讼案件相同，都是受教育者在违反自己所在高校有关规定后失去继续求学机会或学位证明，校方与学生之间不能协调解决时，多数学生选择了法律救济。 </P>
<P>　　左世民认为，高校虽然有管理自主权，但还是应该依法办学，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处于弱势的学生。 </P>
<P>　　杨建顺认为，目前在国家法律已经赋予高校自主管理权的背景下，对于因为高校自主管理权引发的诉讼，司法界等比较一致的观点是，高校内部发生的纠纷，应该依据团体的自治性规则解决，司法权不宜过多介入。高校是以教育学生和学术研究为目的的教育研究机构，对于校纪校规，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应当从司法审查的对象中排除出去。 </P>
<P>　　诉诸法院不应是唯一选择 </P>
<P>　　北京大学宪法和行政法研究中心曾经就学生状告母校的现象召开过研讨会，教育部《高等教育法》修改专家组成员、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雁雷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近年起草了《关于审理教育行政诉讼的若干问题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04年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了意见，但至今仍在酝酿之中。有关方面人士认为，就法律技术层面而言，如何界定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范围是该司法解释应解决的首要问题和难点所在。 </P>
<P>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主张，最好不要简单地将学生与高校的纠纷直接推向社会，本系统内的自律应该是首要解决途径。高校本是“教化、感化学生的基地”，如果过于重视其惩戒作用，就会将更多的矛盾推向社会，牵扯更多的人力和精力，“马拉松式”的诉讼解决途径效果还未必好。因此，高校应该充分尊重学生权益，运用惩戒手段应该更加慎重，应健全处分制度，完善纠纷化解机制，尽量不要将法院司法审查这一外部解决程序作为处理学生与高校纠纷的首选。 </P>
<P>　　“法治社会中，法院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法院不是解决纷争的唯一途径。解决纠纷的机制可以是多元的，学生的权利保障机制也是多元的。”程雁雷说，“当下，健全和完善学校处分学生的程序和学生校内申诉程序是一个切实有效的途径。这既体现尊重大学自主管理，又要求高校自律。只有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BR>&nbsp;<BR></FONT></P> …… [<a href="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92">点击查看详细</a>] ]]></description>
	<pubDate>Tue, 28 Oct 2008 09:21:31 GMT</pubDate>
	<comments>http://www.cnedulaw.com/review.asp?articleid=392</comments>
	</item>

	<item>
	<title>北京女大学生维权被关10月冤狱　将获国家赔偿</title>
	<link>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91</link>
	<description><![CDATA[<FONT face=Verdana>
<P><BR>&nbsp;&nbsp;&nbsp; 一台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为大三学生黄静换来了10个月的“牢狱之灾”。2006年，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然而在维权过程中，黄静却被华硕以敲诈勒索之名告到公安部门。此后，黄静被批准逮捕，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月。近日，黄静终因“冤狱”获得了国家赔偿认定书。昨天（26日），黄静及其律师决定对华硕提出名誉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诬告陷害三项诉讼。 </P>
<P>　　发现问题CPU </P>
<P>&nbsp;&nbsp;&nbsp; “刚进去时，我对自己充满了自信。”2006年4月14日，年仅22岁的黄静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海淀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进了看守所。回忆最初的日子，黄静说：“我根本没有敲诈，我没错，我觉得自己很快就能出去。” </P>
<P>&nbsp;&nbsp;&nbsp; 当时，黄静最怕睡觉，看守所里的通铺人挤着人，整晚只能侧着身睡。黄静很难入睡，更痛苦的是，一旦合上双眼，与华硕的纠葛便一幕幕地出现在她眼前…… </P>
<P>&nbsp;&nbsp;&nbsp; 被关之前两个月，黄静还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大三学生。改变她命运的，是那台价值2万余元的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 </P>
<P>&nbsp;&nbsp;&nbsp; 2006年2月9日，黄静在华硕代理商北京新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这台V6800V笔记本电脑。买回的当天下午，该电脑便在运行时出现了蓝屏死机，及强行关机后再不能开机的情况。随后，几经修理，该电脑仍存在问题。最后一次修理时，华硕工程师告诉黄静，“由于等待时间过长，免费将2.0GHz的CPU升级到2.13GHz”。 </P>
<P>&nbsp;&nbsp;&nbsp; 此后，黄静发现“新”电脑问题更大，开机不到一小时，机身的温度就把写字台的木头表层烫坏了。黄静通过软件检测发现，该电脑内安装的CPU是英特尔公司的工程样品处理器，即测试版CPU。经证实，这种CPU性能稳定性差，是英特尔公司明令禁止在市场销售的。 </P>
<P>&nbsp;&nbsp;&nbsp; 随后，黄静带着疑问与代理人周成宇一起，来到了华硕北京产品服务中心询问。记者近日通过当时的录像得知，该工程师承认该CPU由华硕公司更换，并且可以得到华硕公司保修。 </P>
<P>　　维权反遭逮捕 </P>
<P>&nbsp;&nbsp;&nbsp; 得到证据的黄静决定向华硕讨个说法。为了保护自己，她用母亲的姓氏，给自己化名“龙思思”。2006年2月15日，黄静拿着录像资料，与周成宇一起找到了华硕电脑中国业务事业群总经理许佑嘉，就工程样品CPU一事进行了初次交谈。 </P>
<P>&nbsp;&nbsp;&nbsp; 在谈判期间，黄静提出，按照华硕年营业额0.05%进行惩罚性赔偿，数额为500万美元，之后，该赔偿用于成立反欺诈基金会。 </P>
<P>&nbsp;&nbsp;&nbsp; 3月1日，在多次协商未果后，黄静向华硕公司宣布终止和解谈判，并准备提起诉讼。3月7日上午，当黄静与周成宇再次来到华硕公司时，海淀警方出现，将两人带走，原因是华硕报案称遭敲诈勒索。黄静后来从律师处得知，华硕报案时，隐瞒了CPU曾经更换的情况。随后，黄静和周成宇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直至批准逮捕，并被送到海淀看守所羁押。 </P>
<P>&nbsp;&nbsp;&nbsp; 2006年4月11日，京华时报报道了此事后，华硕公司发布声明称：“近日，周成宇、‘龙思思’两人借华硕公司在维修过程中使用测试版CPU为由，向华硕电脑敲诈勒索500万美元，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对我公司的正常业务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P>
<P>&nbsp;&nbsp;&nbsp; 狱中曾欲轻生 </P>
<P>&nbsp;&nbsp;&nbsp; 在看守所的日子一天天过去，恐惧慢慢填充了黄静回忆的空间。“那里没有人相信我，都认为我是敲诈华硕的人，甚至劝我认罪。”慢慢的，黄静意识到，自己可能要在看守所，甚至监狱待上很长一段时间。 </P>
<P>&nbsp;&nbsp;&nbsp; 黄静说，那段日子，她每天都在发呆。她很想给妈妈写信，可是在看守所中，给家人的信里只能有要钱和衣物的内容，其它一概不能提及。曾经，黄静想选择轻生，但当她想到一定要给自己一个说法时，便放弃了这个念头。“我出去一定要告他们。”靠着这个信念，黄静走了过来。 </P>
<P>&nbsp;&nbsp;&nbsp; 黄静的另一个支柱是母亲。10月22日，记者来到石家庄，见到了黄静的母亲龙女士。这位曾经的军人，自始至终都表现出一份坚定。龙女士告诉记者，2006年3月7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工作的她，突然发现女儿失踪。直到听说女儿因涉嫌敲诈华硕被警方抓了后，她的心才平静了下来。“当时黄静的学校、朋友都没有了女儿的消息，我每天都怕她会出事。收到公安机关送来的逮捕证后，我反而心里踏实了，至少我知道我的女儿还活着。” </P>
<P>&nbsp;&nbsp;&nbsp; 始终坚信女儿不会犯罪的龙女士，为黄静聘请了律师，并且在每周固定的时间为女儿送去营养品。“女儿从小没受过什么苦，我当时每天都怕她会出事……”说到这里，一贯冷静的母亲眼睛中泛出泪光。 </P>
<P>&nbsp;&nbsp;&nbsp; 之后的10个月里，黄静的律师多次与此案的承办人交流意见，提出了黄静并非诈骗，最多只是维权过当的观点。而在海淀检察院的细致侦查中，此事也逐渐出现了转机。 </P>
<P>&nbsp;&nbsp;&nbsp; 2006年12月26日，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批准黄静取保候审。在苦苦等候了10个月后，黄静终于和妈妈相见。 </P>
<P>&nbsp;</P>
<P>　　终获无罪认定 </P>
<P>&nbsp;&nbsp;&nbsp; “当时女儿每天都不愿出门，不和任何朋友联系，经常一个人坐着发呆。”回忆黄静刚刚离开看守所的日子时，龙女士说，那段时间黄静几乎天天晚上做噩梦，每时每刻都不能离开家人，只好在家长期休学。 </P>
<P>&nbsp;&nbsp;&nbsp; 2007年11月9日，黄静等来了案件的“结果”：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中写道：检察院认为海淀公安分局认定的黄静的犯罪(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决定对黄静不起诉。 </P>
<P>&nbsp;&nbsp;&nbsp; 看到决定书后，黄静一家虽然松了一口气，但并没有“沉冤得雪”的感觉。他们认为，黄静并非“不能认定有罪”，而是根本无罪。 </P>
<P>&nbsp;&nbsp;&nbsp; 将获国家赔偿 </P>
<P>&nbsp;&nbsp;&nbsp; 2008年6月5日，黄静的代理律师张平向海淀检察院提出了国家赔偿，内容为：“申请人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误逮捕羁押，从2006年3月7日至2006年12月26日已经被羁押295天，被申请人理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人民币46855.62元(295天×158.8326元/天)。” </P>
<P>&nbsp;&nbsp;&nbsp; 很快，在6月16日，海淀检察院发给黄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通知书中写道，黄静采用向媒体曝光的方法，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事件公之于众，并与华硕公司谈判索取赔偿。该方式虽然带有要挟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占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犯罪。目前，检察院正在核定具体的国家赔偿金额。 </P>
<P>&nbsp;&nbsp;&nbsp; 决定起诉华硕 </P>
<P>&nbsp;&nbsp;&nbsp; 虽然得到了上述结果，但黄静一家仍然认为这只是阶段性的胜利。此后，他们开始着手对华硕提起诉讼，并开通了针对此事的维权网站：www.asus315.com。 </P>
<P>&nbsp;&nbsp;&nbsp; 昨天晚上7点，黄静代理人组成的律师团进行最后商议，决定在一周内对华硕提起诉讼，首先要求华硕停止侵权并道歉，其次起诉华硕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最后是起诉华硕诬告陷害。 </P>
<P>&nbsp;&nbsp;&nbsp; 10月22日晚，记者在石家庄见到了黄静的母亲龙女士。起初龙女士拒绝接受采访，在记者的再三要求下，她讲述了女儿近期的情况。她说黄静目前仍在休学，而且因为身体原因无法按计划出国留学。10月23日早晨，记者通过努力得到和黄静沟通的机会。黄静表示愿意接受京华时报记者的独家采访。 </P>
<P>&nbsp;&nbsp;&nbsp; 记者：发现电脑CPU问题后，想过事情会闹这么大吗? </P>
<P>&nbsp;&nbsp;&nbsp; 黄静：我最生气的就是他们私自给我换了CPU，我觉得应该让华硕有个教训。 </P>
<P>&nbsp;&nbsp;&nbsp; 记者：在看守所中的10个月你是怎么坚持的? </P>
<P>&nbsp;&nbsp;&nbsp; 黄静：我特别想妈妈，不坚持也没办法。 </P>
<P>&nbsp;&nbsp;&nbsp; 记者：你现在平常都做什么? </P>
<P>&nbsp;&nbsp;&nbsp; 黄静：多数时间在家看看书。 </P>
<P>&nbsp;&nbsp;&nbsp; 记者：一般看什么书? </P>
<P>&nbsp;&nbsp;&nbsp; 黄静：只敢看一些内容美好虚幻的小说，其他的看了就受不了。 </P>
<P>&nbsp;&nbsp;&nbsp; 记者：有没有什么很难面对的事情? </P>
<P>&nbsp;&nbsp;&nbsp; 黄静：还是华硕。妈妈陪我逛街的时候，我看见华硕的广告就会躲着走。后来，妈妈也躲着走。现在，我们俩看到华硕的广告就会一起跑着离开。 </P>
<P>&nbsp;&nbsp;&nbsp; 记者：今后准备怎么做，回学校继续完成学业? </P>
<P>&nbsp;&nbsp;&nbsp; 黄静：不准备回去了，原来的同学都认为我是敲诈500万的罪人。 </P>
<P>&nbsp;&nbsp;&nbsp; 记者：什么使你能一直坚持? </P>
<P>&nbsp;&nbsp;&nbsp; 黄静：我看了四川地震的报道，我觉得和那些人比的话，我更应该有勇气去坚持了。 </P>
<P>&nbsp;&nbsp;&nbsp; 记者：为什么坚持继续诉讼? </P>
<P>&nbsp;&nbsp;&nbsp; 黄静：我就是要犯了错误的人站出来承认。 </P>
<P>　　■事件回放 </P>
<P>&nbsp;&nbsp;&nbsp; 2006年2月9日，黄静购买了华硕的笔记本电脑。 </P>
<P>&nbsp;&nbsp;&nbsp; 2006年2月15日，黄静向华硕提出赔偿要求。 </P>
<P>&nbsp;&nbsp;&nbsp; 2006年4月14日，黄静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P>
<P>&nbsp;&nbsp;&nbsp; 2006年12月26日，检察院向黄静发出取保候审通知。 </P>
<P>&nbsp;&nbsp;&nbsp; 2007年11月9日，检察院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 </P>
<P>&nbsp;&nbsp;&nbsp; 2008年6月5日，黄静的代理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P>
<P>&nbsp;&nbsp;&nbsp; 2008年6月16日，检察院做出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P>
<P>&nbsp;&nbsp;&nbsp; 2008年10月26日，黄静决定起诉华硕。</P>
<P><BR></FONT>&nbsp;</P> …… [<a href="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91">点击查看详细</a>] ]]></description>
	<pubDate>Mon, 27 Oct 2008 08:39:43 GMT</pubDate>
	<comments>http://www.cnedulaw.com/review.asp?articleid=391</comments>
	</item>

	<item>
	<title>浙江：司法考试泄密　５名“买题”考生被判刑</title>
	<link>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90</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face=Verdana></FONT>&nbsp;</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对“２００７年司法考试泄题案”中涉嫌买题作弊的５名考生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施国策、蒋乐剑、倪坤、林日团、陈华鸣等人１年２个月至６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参与泄题的罗萍判处有 期徒刑６个月。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此案是在司法部工作的副局级干部林建东泄露司法考试试题和答案的“连锁案件”。杭州市检察院１０月１３日已以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和受贿罪依法对林建东提起公诉。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据检察机关指控，２００７年７月，参与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的林建东利用现场监督的便利，侵入存放试卷的密码箱，摘抄了２００７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校对稿和过程稿）一至四卷的大部分试题和答案，并泄露给了考生石玉丹（另案处理、已判刑），并经其手，泄露到其男友李晓亮（另案处理、已判刑），李晓亮随后又给了从事考试作弊活动的于树泉（另案处理、已判刑）。于树泉在考试前将这些资料传递给了宁波、金华、唐山、临汾、北京等地的２２名考生，从中非法获利１０万多元。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婺城区法院审理查明，２００７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前夕，于树泉与在金华参加２００７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考生施国策、林日团、陈华鸣、蒋乐剑、倪坤５人商定了“购买”试题的方案，此后，于树泉指派罗萍到金华，让其帮忙将司法考试的试题及答案传递给这５名考生并监督这５名考生，不让考试的试题及答案在更广范围内传播。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２００７年９月１４日，罗萍到达金华与５名考生会合。同年９月１５日上午的第一场司法考试中，罗萍在考场外利用车载电台及耳麦向在考场内考试的这５名考生宣读试题及答案；２００７年９月１５日晚和 <BR>２００７年９月１６日中午，罗萍分别在手提电脑上用自己的ＱＱ号码接收于树泉通过电脑网络发来的２００７年９月１６日第三场和第四场司法考试的试题和答案，并将这两场司法考试的试题和答案泄露给这５名考生。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泄题案在全国范围被曝光后，自２００７年１１月６日始，施国策、倪坤等人分别被抓获归案；１１月７日，蒋乐剑被传唤归案；１１月２９日，陈华鸣、林日团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施国策归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盗窃犯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陈华鸣归案后劝说涉嫌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罗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２００８年４月１０日，罗萍到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投案自首。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萍明知国家司法考试考前试题及答案为国家秘密，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参与故意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４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施国策、蒋乐剑、倪坤、林日团、陈华鸣在考试前非法向他人购买系国家机密的司法考试考卷答案，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林日团、陈华鸣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可认定为自首；施国策归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陈华鸣归案后劝说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５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BR>&nbsp;<BR></FONT></P> …… [<a href="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90">点击查看详细</a>] ]]></description>
	<pubDate>Fri, 24 Oct 2008 01:59:59 GMT</pubDate>
	<comments>http://www.cnedulaw.com/review.asp?articleid=390</comments>
	</item>

	<item>
	<title>深圳停招代课教师　部分招聘会将面向临聘教师</title>
	<link>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89</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face=Verdana></FONT>&nbsp;</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nbsp; 代课教师问题曾引起广东省委书记汪洋的密切关注，连续4次做出批示要求研究解决代课教师和教师待遇问题，并列出解决时间表：珠三角1年,欠发达地区2年。对此，深圳市人事局昨日(10月20日)在回复杨一平等政协委员的提案时提出，深圳将采取部分或全部面向临聘教师公开招聘教师的方式，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优秀临聘教师纳入编制。</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建议：禁止辞退现有临聘教师　回复：停招临聘教师通知已发</FONT></P>
<P><FONT face=Verdana>　　今年深圳“两会”期间，政协委员杨一平等人联名上交提案，建议从现在起，在代课教师同工同酬问题未彻底解决前，一律冻结在册代课教师以外的教师调入深圳各校，同时按现有代课教师名册对全市的代课教师实施冻结，禁止任何学校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名义，辞退现有的已连续工作若干年以上的代课教师。</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对此，人事局在回复中指出，已与教育局联合发出《关于停止招收中小学校临聘教师的紧急通知》(深人发【2008】73号)，要求市属、区属各中小学校从通知印发之日起，冻结现有临聘教师名单，学校不得违反规定解聘临聘教师，同时停止招收新的临聘教师。市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将组织检查，如发现违规者，将予以严肃处理。</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建议：在编招聘只限现有代课教师　回复：部分招聘会向临聘教师倾斜</FONT></P>
<P><FONT face=Verdana>　　针对提案提出的“从现在起，我市各校在编教师招聘只能从现有代课教师中公开招聘”的建议，人事局回复指出，深圳目前新进教师来源主要有三：一是招录临聘教师；二是招录应届毕业生；三是引进市外优秀教师。考虑到各学校对教师年龄结构和专业素质要求不同，从客观上、主观上都有吸收应届毕业生和市外引进优秀人才的需求，因此，人事局认为不宜规定新进正编教师只能从临聘教师中招聘。</FONT></P>
<P><FONT face=Verdana>　　但为尽快解决临聘教师问题，将采取措施加快吸纳优秀临聘教师进入正编教师队伍。人事局经与教育局协商，首先，相关部门决定在10月至11月间组织一次专场招考，面向临聘教师；其次，将根据摸底调研情况，采取部分或全部面向临聘教师公开招聘的方式，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优秀临聘教师纳入编制。此外，相关部门还将拿出更多职位进行公开招考，给临聘教师提供更多机会。</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建议：长期临聘教师可享免试待遇　回复：“逢进必考”暂不宜取消</FONT></P>
<P><FONT face=Verdana>　　为方便代课教师“转正”，提案建议，由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出台统一政策，对在深圳已连续担任若干年以上的代课教师，可享受在公开招聘中免试的待遇，并以担任代课教师工作的年限为依据，将那些已长期为深圳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代课教师直接吸收为正式在编教师。</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对此，回复认为，教师入编“逢进必考”是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各区教育、人事部门也认为各个学校临聘教师入口不一，有些依靠“关系”长期临聘，如果一律给予免考待遇，既有违公平原则，又无政策依据。此外，人事局调研了解到，相关城市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也是坚持“逢进必考”，因此，其觉得不宜对代课教师“转正”予以免试待遇。</FONT></P>
<P><FONT face=Verdana>　　不过，人事局将通过给予政策倾斜的方式，加大力度吸纳临聘年限较长的优秀教师。如要求各区根据所统计数据，拿出一定比例职位专门面向临聘5年以上的教师招考；在设置职位条件时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和职称限制；提高面试说课分数所占比例等。</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建议：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在编教师　回复：正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对于暂不能招聘为在编教师的代课教师，提案建议，应专门建立详细的代课教师档案资料，其中包括他们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奖惩情况及担任代课教师的年限等，为他(她)们将来晋升为在编教师做好书面资料准备。</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在待遇上，应按照统一标准核定代课教师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岗位津贴，不得低于同岗在编教师的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实施完全意义上的同工同酬。学校的工资缺口，应由各区财政拨款优先解决。对于在编教师中个别已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取消其固有的岗位津贴，将这部分资金补贴给能胜任工作的代课教师。</FONT></P>
<P><FONT face=Verdana>　　对此，回复提出，将与教育部门研究后，建立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对包括临聘教师在内的教师实行实名制管理。关于临聘教师薪酬待遇和绩效工资问题，人事局将鼓励各学校逐步打破在编与临聘身份界限，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原则进行再分配。目前，相关部门已在研究制定临聘教师管理办法，争取尽快拿出基本方案。<BR>&nbsp;<BR></FONT></P> …… [<a href="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89">点击查看详细</a>] ]]></description>
	<pubDate>Wed, 22 Oct 2008 04:05:43 GMT</pubDate>
	<comments>http://www.cnedulaw.com/review.asp?articleid=389</comments>
	</item>

	<item>
	<title>南京：一女中学生在校被吓死学校被判赔５万元</title>
	<link>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88</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face=Verdana></FONT>&nbsp;</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女中学生在学校被同学的玩具蛇所吓致死，学校因疏于管理被判赔偿。江苏省射阳县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处被告射阳县某初级中学支付死者家属人民币５万元。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家住滨海县五汛镇的女中学生邢某生前就读于射阳县某初级中学初三年级。２００８年６月７日下午上自习课期间，被同学拿出的玩具蛇所吓，后邢某感到身体不适，次日由其父母送到五汛镇医院治疗，由于病情加重，６月９日转送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当日，邢某的父母与初级中学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就学校的管理责任问题达成协议，由于管理不当，学校承担邢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合计５万元。后初级中学未能履行赔偿责任，邢某父母诉至法院。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法院审理认为，邢某在被告初级中学上自习课期间，受到同学拿出玩具蛇的惊吓，被告负有一定的疏于管理的责任。后双方鉴于被告管理责任的问题，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无可变更、撤销情形和无效情形，被告学校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FONT></P> …… [<a href="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88">点击查看详细</a>] ]]></description>
	<pubDate>Mon, 20 Oct 2008 02:47:12 GMT</pubDate>
	<comments>http://www.cnedulaw.com/review.asp?articleid=388</comments>
	</item>

	<item>
	<title>大学教师被认定为性骚扰女生遭解聘后起诉学校</title>
	<link>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87</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face=Verdana>&nbsp;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nbsp;&nbsp; 因被校方认定性骚扰女学生，大学老师闫先生被解聘，为此他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解除聘用合同的违约金等23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FONT></P>
<P><FONT face=Verdana></FONT>&nbsp;</P>
<P><FONT face=Verdana>　　老师称校方证据不足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闫老师称，2004年8月，他在海淀一所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与学校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书，担任教学、科研讲师职务。聘用期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聘用合同，而他继续在该校工作，兼任2006级本科班辅导员。去年7月，他受学校的委托，负责调查该班女学生小梅(化名)骗取4000元国家助学金一事。小梅为了阻挠他深入调查，伙同自己的男友假造短信等证据，称闫老师对她进行恶意骚扰、侮辱和恐吓。今年1月14日，学校认为闫老师“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侵害学生身心健康，损害人民教师形象，给学校带来了不良影响”，作出了解除与闫老师聘用关系的决定。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闫老师认为，学校作出的解聘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小梅提供的短信不能证明是自己发送的，并且手机短信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加以编辑修改的，学校依据这种不具有确切证明力的证据得出的结论是靠不住的。因此闫老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学校通过正式文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撤销解聘决定；并赔偿其基本工资、名誉及精神损失费各10万元，以及因被解聘而未晋升副教授职务的损失2万元等共23万余元。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学校申请不公开审理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因涉及学生小梅隐私，校方申请不公开审理得到法院同意。法庭上，被告学校称，去年5月间，闫老师赴珠海参加会议时，提前离会与学生小梅到海口、三亚等地旅游5天，其间两人同室住宿。两人从海南旅游回来后，闫老师频繁给小梅打电话、发短信，所用语言粗鄙、下流。闫老师还数次给小梅发电子邮件，劝其不要继续向学校反映他的问题或者撤销举报。学校认为，这些行为与学校的教师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完全不符，学校解除与闫老师的聘用关系于法有据，因此不同意闫老师的诉讼请求。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两位老师出庭作证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庭审中，学校两位老师到庭作证，证实闫老师曾填写假条，替小梅向任课老师请假。学校还提供了闫老师与小梅去旅游的报名表，其中写着安排“同住”住房。但闫老师否认说，自己在海南旅游期间并未与小梅同住，而是露宿在帐篷中，并向法庭提交了其在海南期间租用帐篷的收据以证明。当法官问他为何去搞课题调研要住在帐篷里，闫老师回答“我的个人喜好”。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庭审当天，身为当事人及证人的小梅却以正在上课为由未到庭接受法庭的询问。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FONT></P>
<P><FONT face=Verdana><BR></FONT>&nbsp;</P> …… [<a href="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87">点击查看详细</a>] ]]></description>
	<pubDate>Fri, 17 Oct 2008 03:45:31 GMT</pubDate>
	<comments>http://www.cnedulaw.com/review.asp?articleid=387</comments>
	</item>

	<item>
	<title>替考被开除校籍 河南师范大学处分重被判撤销</title>
	<link>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86</link>
	<description><![CDATA[<P><FONT face=Verdana><FONT face=Verdana><BR><FONT face=Verdana><BR>&nbsp;&nbsp;&nbsp; 因为一次替考，在校大三学生被大学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该大学生在对自己违犯校规做出深刻忏悔的同时，也感到校方对他的处分明显过重，不想因此失去学业的他，在与校方多次请求恢复学籍未果的情况下，将母校河南师范大学告上法庭，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有果。10月15日，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再审做出判决，撤销河南师范大学校处分决定；限河南师范大学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BR>&nbsp;&nbsp;&nbsp; 孙振伟是一名来自河南省辉县山区的农家子弟，2004年，他以优异成绩被河南师范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录取，学习专业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化。在校期间，该生学习刻苦勤奋，跟同学相处和谐。2004年，他顺利进入大三学习，眼看再有一年学业即将结束，可是，在此期间，一件事件却改变了他的人生，让他至今还游离于大学门外，迟迟不能完成自己的大学学业。2006年9月，他的同学沂蒙（化名）因要参加另一个科目的考试，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法律基础》科目的考试，随即找到孙振伟，想让他帮忙替他参加这次考试。碍于面子，孙振伟没有拒绝。于是，他代替沂蒙参加了《法律基础》科目的考试，不巧被巡考发现，遂报请校方对他做出处分。校方在了解过此事后，为了严肃校纪，对孙振伟做出校学字（2006）33号开除孙振伟学籍的处分决定。 </P>
<P>&nbsp;&nbsp;&nbsp; 面对学校的处分，孙振伟在对自己违反校纪的行为追悔莫及的同时，也不想因此失去大学学习机会，他认为学校因一次替考，就将他开除学籍，处分明显过重。在多次向学校请求恢复学籍无望的情况下，他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P>
<P>&nbsp;&nbsp;&nbsp; 河南省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孙振伟虽违反了校规校纪，但其认错态度较好，且是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该行为尚不属情节严重，应酌情给予其它处分。 河南师范大学给予孙振伟开除学籍的处分明显过重，且适用法律、法规不当。遂做出判决： 撤销被告河南师范大学作出的校学字第〔2006〕33号处分决定；河南师范大学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恢复原告孙振伟学籍。 </P>
<P>&nbsp;&nbsp;&nbsp; 该案一审判决后，河南师范大学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做出判决驳回了河南师范大学的上诉，维持原判。对于法院的判决，河南师范大学仍然不服，以学校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而原审判决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为由，提出再审请求。 </P>
<P>&nbsp;&nbsp;&nbsp;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规定了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予以处分的原则性要求，特别对于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宜谨慎对待、从严掌握。孙振伟代替他人考试，违反了校规校纪，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综观其认错态度，已深刻反省并作出检查，亦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河南师范大学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欠妥。据此，依法做出上述判决。</FONT></P></FONT></FONT> …… [<a href="http://www.cnedulaw.com//article.asp?articleid=386">点击查看详细</a>] ]]></description>
	<pubDate>Thu, 16 Oct 2008 02:18:4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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